前段时间颇受欢迎的电视剧《田教授家的28个保姆》,生动地反映了无数都市家庭在“家务劳动社会化”上面临的尴尬现状。然而作为新兴行业,家政服务业广开就业渠道,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服务市场良莠不齐,服务员普遍素质不高又给这一新兴行业蒙上了阴影。
去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我国第一部保姆条例(草案),受到了广泛关注。近日,记者从经济工委负责同志处获悉,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又一次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今日话题
雇主和保姆的权利、权益你知道多少?
保姆和雇主之间发生争议适用哪些法律来解决?
提起那请保姆
雇主:有倒不完的苦水
保姆:有说不尽的烦恼
随着生活素质的提高、工作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特区人需要家庭服务员来承担繁重的家务,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目前深圳市每个家庭月平均家庭服务消费支出已超过500元,大约有10万个家庭雇请了保姆。然而在享受家庭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家庭服务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
在深圳,围绕家庭服务发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到保姆偷盗雇主家钱财,保姆遭雇主非法待遇;小到保姆打破雇主家陈列摆设、弄伤雇主家未成年儿童等等。保姆小李多次遭男雇主强暴,最后经他人举报才获救;保姆张某偷配雇主家抽屉钥匙,致使雇主家频频失窃……
保姆小红给雇主林先生家打扫卫生,挪动东西时一不小心把雇主家价值上千元的瓷器打碎了,主人万分恼怒,要求其赔偿。小红是刚从贫困山区来的小女孩,身无分文,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此事只有在雇主的恼怒和叹息之中不了了之。
以保姆、钟点工为主的家政服务,与其他服务业相比,特殊之处在于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度极为重要。记者了解到,一些雇主只要提起请保姆的经历,就有倒不完的苦水。正因如此,许多雇主由于希望得到稳定的保姆,往往刻意“讨好”保姆,以争取保姆做得长久一点,但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部分保姆在这种纵容下,就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一些“攻击行为”。
深圳一家政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刘女士向记者介绍说,雇主作为上帝,在地位很难得到体现的情况下,只有被迫降低基本的服务要求,以适应家政经营和保姆服务的素质现状。
相关数字
市场缺口大
根据调查,在深圳,共有超过100万户家庭,其中相当一部分家庭有雇请保姆的需求,但实际上找到保姆的只有约10万户,也就是说,上岗的保姆只有10万个左右(其中,在正规保姆中介公司注册的有5万人,剩下的基本上都是雇主自己从外地带来的),尚不包括家教、特护、终点工等市场细分,保姆岗位空缺空间很大,市场需求显示出巨大的产业化前景和规范化需要。
中介:两边打马虎眼
服务:总是放在一边
案例
日前,珠海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保姆盗窃雇主家财务后潜逃,雇主状告中介公司的案件。陈女士到珠海市某保姆职介所雇请保姆,她对对方推荐的一位姓曾的小保姆很满意,当即把她带回家中。开始的两个月,小曾各方面都表现很好,深得陈家上下的信任。然而,谁也不曾料到,去年7月23日晚上,小曾趁陈家人不在,盗走陈家现金5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才知,曾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职介所提供的担保人签名也是假的。
案发后,陈女士认为该职介所有责任对保姆的来源及基本情况掌握了解,并对其服务质量、行为操守承担责任;而职介所则认为,陈家所受的财产损失与自己履行介绍保姆的义务完全没有关系,作为一个中介组织,他们在该事件中的行为完全合法。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2年发育起来的深圳家政服务机构目前已达近400家,各区工商分局注册的有20多家,然而有一定规模且经营规范的并不多。一些个体户以社区服务的名义,挂靠某家单位,堂而皇之地“招兵买马”,名曰“家政服务”,实则包罗万象。在保姆市场,人员鱼龙混杂,业务滥竽充数,用户投诉不断。一些保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上岗,结果由于经验不足屡屡犯错,让雇主叫苦不迭。保姆一旦犯错,雇主立马想到的就是保姆介绍所,而中介公司的态度是,我只管给你介绍,当初保姆是你选中的,我的责任也到你选中保姆时结束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乃至全国的家政公司与其称之服务业,不如归属于中介行业更为适合。目前,家政公司起的仅仅是一个流通渠道作用,并未完全体现以“服务过程”为导向的家政公司的功能。因此,目前这种纯粹的中介型家政的弊端就显而易见:既对服务人员本身的素质无能为力,也不参与体现服务质量的实际过程。家政服务开始即服务人员进入工作状态时,中介公司的任务已经结束,其经营体系与家政“服务”公司的真正目标———“服务过程”的质量并无联系,这样一来,雇主接受服务的质量必定无从得到保证。
深圳人有了自己的“保姆法
草案
“介绍所”造假赔两倍
“保姆”有权拒绝服务
雇主是消费者,有隐私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家庭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引发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致使雇主聘用服务员感到不放心、不称心、不方便只是表面现象,缺乏法规的合理规范,才是家庭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真正原因。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家庭服务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即将在深圳宣告结束。去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草拟的我国第一部《家庭服务业条例》的地方法规横空出世,并递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该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第二次审议已经完毕。《草案》把家庭服务业的中介机构、保姆和雇主分别定位为产业主体,劳动者和消费者,将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律法规,同时针对目前保姆等各类家庭服务员明显处于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例时有发生,以及一些保姆难以管理、犯事后雇主又无从索赔等热点问题,以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
“介绍所”必须负管理和赔偿责任
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直接的服务关系,明确了服务人员作为经营者的员工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经营者应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予以赔偿。
不得虐待“保姆”和损害其人格
对于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强制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之外服务的,对服务人员实施虐待和有损服务人员人格的,可能威胁服务人员安全和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服务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消费者的过错,造成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服务人员可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对其予以协助。
“保姆”要为雇主保守秘密
《草案》规定服务人员要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干预消费者的私生活,不得擅自引领他人进入消费者家中;要保守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及其亲友的家庭和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及其他私人信息。如果违反了以上条例,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或解除合同。
修改稿
政府主管“保姆”的事
主要适用“一线保姆”
解除合同得有“说法”
今年2月上旬,人大经济工委在进一步对深圳市家庭服务业的现状进行摸底后,会同市人大法委和市法制局、工商局、民政局、社保局等部门以及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解除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确认。
这些新提出的问题,立刻在随即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适用范围:基本家庭服务
对于《草案》总则规定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家庭服务的主要形式不外乎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和家庭医生等,其他如家庭搬迁、家庭装修、家庭保镖和家庭司机等形式与市民日常家庭生活结合的紧密程度和普遍程度不高。
为使法规更具实践性与操作性,《修改稿》第二条明确了家庭服务的外延界定不宜过宽,因而适当缩减了家庭服务的种类列举。
解除合同:不能随随便便
家庭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签定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建立直接的服务关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特别情形,不得随意解除。
如消费者有对服务员实施虐待、严重损害其人格尊严、要求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或有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强制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之外服务、可能威胁服务人员人身安全这三项行为之一,拒不纠正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后隐瞒重要事实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的、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经营者若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谁管“保姆”:政府设主管部门
一种意见认为,《草案》总则未明确具体的家庭服务业主管部门,使其处于空置状态,不利于法规实施后的管理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家庭服务业的登记与运行管理依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即可不规定主管部门。
考虑到家庭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产业,其规划与发展应当得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与支持;同时,由于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修改稿》保留了《草案》原有规定,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家庭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介机构:不单列有规范
据调查了解,目前深圳市经工商登记从事家庭服务的400多家企业中,实行中介式经营的只有30%左右。并且由于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自身运作也不够规范,因此《修改稿》删去了“家庭服务中介机构”一章。
同时,为使通过中介或其他方式建立的家庭服务关系能够得到规范,《修改稿》规定:以其他方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