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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条件?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二)如何阅读房地产广告? 答:房地产广告是房地产开发商对楼盘进行宣传的重要手段,因此,房地产广告往往以优美的文字、艺术化的图片进行宣传,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广大购房人不能过于相信,应通过实地查看,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楼盘的真实情况。在阅读广告时应充分注意以下内容: 1、楼盘位置。广告往往通过示意图的方式,认人感觉楼盘距离繁华区域、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大型绿地等人们向往的居住地段很近,很容易引起误导。
2、房屋售价。广告往往醒目地标明最低价,或标明均价,而实际上本市的房价基本上是一房一价,同一楼盘,因朝向、位置、楼层不同,价格相差很大,一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相差可达几百元、上千元。 3、环境配套。广告常常对小区的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作出承诺,对周边环境进行宣传,购房者应注意有的小区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广告宣传的配套设施是后期建设的,对购买前期的,不能马上享受,而且还可能应开发商推迟、甚至中断后期开发,而无法兑现。 4、楼盘名称。楼盘名称往往很气派、很诗意,但有些名称往往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因而是违规使用。 5、房型面积。广告刊登的配家俱的房型图往往不按真实比例绘制,因而显得宽敞;广告中标注的面积一般是套内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一般比实际使用面积大。 6、开发单位。广告往往刊载开发商、投资商名称。开发商是经计划、规划、用地等部门批准的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商是参与投资的主体。其参与投资不需经过批准,开发商名称应与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商名称一致,购房人只与开发商签销售合同,投资商无权签订销售合同。
(三)如何避免房地产广告误导?
答: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广告不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因此,广告的内容仅供购房人参考,为避免误导购房人应对照广告实地察看,同时,为使开发商履行承诺,应将广告中明示和承诺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或作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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