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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上海房地产市场中可供交易的产权房屋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上海房地产市场中可供交易的产权房屋主要类型有:商品住房、非居住外销房、非居住内销房;这三类房屋都包含商品房和存量房。
1、商品住房:为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逐步建立内、外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本市于1999年对内销商品住房种类进行归并(也就是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2001年,又在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基础上,对内销商品住房和外销商品住房实施了并轨后,统一归并为商品住房。
2、非居住外销房:
一是指2001年8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外销批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条件而投资建造的可向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租售的办公、商业、厂房等新建的非居住外销商品房。
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投资开发的外销办公、商业、厂房等非居住外销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后,受让人将该房屋再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屋。
3、非居住内销房:
一是指2001年8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内资六类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条件而投资开发的内销办公、商业、厂房等新建的非居住内销商品房。
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投资建造的内销办公、商业、厂房等非居住内销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后,受让人将该房屋再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屋。
(二)商品住房交易并轨的内容有哪些?
答: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商品住房交易也实施了并轨。具体内容有5个方面:
1、统一租售对象。不论是并轨前还是并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住房,都取消租售对象的限制。也就是说,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2、统一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续。由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与市工商管理局共同制作、提供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出售、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各类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商品住房买卖凭房地产权证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商品住房租赁凭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统一交易收费。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买卖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改为每次交易过户时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收费。
4、统一交易信息。商品住房上市使用统一的楼盘表,全市商品住房交易、登记、权籍信息系统实行联网,以方便查询。
5、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根据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有偿、有限期的原则,对并轨后新建的商品住房,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都注明土地使用年限。而原有的内销商品住房(包括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仍暂时维持原状。
(三)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应当缴纳哪些税费?
答:1、营业税:内资企业税率为5.56%(含营业税附加);外资企业税率为5%(不含营业税附加)。
2、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率为15%)。其中:
(1)内资企业按月、季预征收,但一般按实际利润结算,政策掌握较宽松;
(2)外资企业按月预征,具体征收办法根据企业预收款占应收房款比例按下列规定预征,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利润多退少补:
50%以下的,按10%的利润率计算;
50%~80%,按15%的利润率计算;
80%~100%,按20%的利润率计算。
3、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3%。
4、土地增值税:免征。
(四)个人出售房屋应当缴纳哪些税费?
答:1、出售花园住宅
综合税:税率为5%;
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
2、出售普通住宅
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
(五)个人和单位购买商品房应当缴纳哪些税项?
答:1、个人购买房屋
合同印花税:新建商品房0.03%,存量房屋0.05%;
契税:普通住宅0.75%,花园住宅1.5%,非居住房屋3%。
2、单位购买房屋
合同印花税:新建商品房0.03%,存量房屋0.05%;
契税:3%。
(六)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哪些税项?
答:1、营业税:内资企业5.56%(含营业税附加);
外资企业5%(不含营业税附加)。
2、房产税:(向外资企业征收时税名为"城市房地产税")。
内资企业:按年租金收入12%计征;
外资企业:房产原值×80%×1.2%计征。
3、所得税:33%。外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率为15%。
4、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
(七)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哪些税项?
答:1、出租:按租金收入5%征收;
2、转租:按转租租金收入的2.5%征收;
3、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1%。
(八)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应缴纳哪些税项?
答: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均只需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合同印花税
(九)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时,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1、个人和单位转让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中:
(1)个人、单位转让居住房屋: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单位、个人转让非居住房屋:购买新建的内销商品房,由交易双方各按0.08%缴纳;购买外销房及存量非居住房屋,由买受人按交易价格的0.5%缴纳。
2、个人和单位租赁房屋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缴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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