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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地产经纪人? 答:房地产经纪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房地产居间介绍、代理、咨询活动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名称一般都有"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代理""房地产经纪人"等专用名称和牌子。在这些机构中从事房地产居间介绍,代理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都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不持有此证的人员是不能接受房地产客户委托,为客户介绍和代理购房的业务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只能收取佣金,不能直接收取购房款和赚取差价。
(二)什么是房地产居间介绍? 答:房地产居间介绍就是俗称的中介活动。是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主要行为之一。在房地产居间介绍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充当居间人,在上、下家之间以房地产经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穿针引线,提供有关房地产买卖、租赁的供给或需求信息服务,进行沟通协商,促进和撮合上、下家成交。成交后,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当事人收取佣金。
(三)什么是房地产代理? 答:房地产代理就是俗称的代理活动。也是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主要行为之一。在房地产代理业务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须以委托当事人(也就是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代理活动不得超越委托当事人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代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当事人收取佣金(代理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起什么作用?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社会性的中介企业,购房人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和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房屋业主需出售或出租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时,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人为其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提供市场信息或房屋买卖、租赁和投资活动提供各项代理、代办服务活动。但业主的委托行为和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的服务都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和原则的有偿服务活动。
(五)如何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答:选择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是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是应明确标有"房地产经纪"字样。同时还应当经注册所在区或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业务的机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更应注意该机构的诚信记录及其市场经营的信誉。
(六)、委托居间、代理业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向房地产经纪人委托居间、代理业务时,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1)把自己的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要求讲清楚并请房地产经纪人书面记录下来;(2)问清楚房地产经纪人采用什么方式、多少时间完成、需办理什么手续、自己应当配合房地产经纪人做什么事、提供什么证明;(3)向房地产经纪人了解,如果接受业主的委托,应当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怎样交付房款和应支付佣金金额和方式;(4)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其中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合同文本的样式。
(七)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委托房地产经纪人居间、代理均应签订书面的居间、代理合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了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可采用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拟订,但在拟订时,应具有以下基本条款: 1、标的(经纪事项); 2、经纪事项的要求、标准; 3、合同履行的期限; 4、服务费用(佣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4、5两个基本条款,一定要将要求定清楚。避免发生疏漏或不加明确约定。
(八)房地产经纪人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有关规定: 1、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3%。 2、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商议一次性计收。 3、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收。
(九)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时,应注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哪些违规经营行为? 答:根据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2、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而执业的;
3、利用房地产中介赚取差价的; 4、发布虚假、过时信息的;
5、买卖成套住房"使用权"的; 6、自拟合同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 7、出租、出借经纪人执业证书的; 8、超标准收取佣金的; 9、以办手续为名,扣压当事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的; 10、虚拟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
(十)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和纠纷解决的办法? 答: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人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原因:第一是由房地产经纪人的原因而造成的纠纷:(1)房地产经纪人隐瞒应该让业主知道的情况,也称为影响业主的知情权的,如房屋的使用状况,交易人情况、交易价格、交易的应该费用、交易合同和经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2)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时,明知已超越了自己的业务能力,但为了赚取佣金,抢先接受委托,因而迟迟无法完成对业主的承诺;(3)房地产经纪人在不告知的情况下随意增加委托业主的费用;(4)房地产经纪人不了解或者无视相关政策法规,贸然接受有争议的委托,造成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第二,由委托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纠纷:(1)委托业主无法明确自己的委托目的,或者随意改变自己的委托要求或中途悔约,使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2)委托业主不顾政策法规、在委托交易活动中串通或诱导房地产经纪人违反规定谋求交易成功;(3)委托业主通过房地产经纪人结识相对交易人后,直接与交易人私下约定交易,有意避开房地产经纪人并拒绝支付佣金;(4)委托业主与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事项发生争议时,回避事实情况,否认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纠纷。 房地产纠纷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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