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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于2000年12月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价是26万元,首期已支付5万元,并于2001年4月开始供楼,合同上写明于2001年3月31日交楼,若延期交楼,则按我方累计已交款的10%支付违约金,直到2002年1月发展商才通知我收楼。
本人弄不明白的是“累计已交款的10%”是什么意思?是相当于总房价的10%还是首期的10%?若是按首期的10%这样的赔偿算不算低?衷心感谢!读者阿洁
阿洁:你好!对于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业主而言,累计已交款一般是指总房价。但是如果业主要求发展商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时,银行尚未将业主申请的按揭贷款支付给发展商(或因付款期未到,或因银行违约),那么,累计已交款就是已交付的首期房款。一般来讲,合同中约定的按累计已付款的某一个百分比支付的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交楼导致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累计已付款的10%这样的违约金并不低。
当然,如果发展商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出这个约定的违约金,业主还可以要求法院适当提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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