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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不能太草率 解除合同时不能太随意
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取舍要慎重

编辑先生:
管理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开发企业的子公司。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矛盾,物业公司协调不够有力,引起了业主的不满。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儿子”,不可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也担心其管理服务不好,因此,业委会要“炒掉”物业公司。但是,年初业委会刚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业委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其中包括经济责任。现在,我们该怎么办?请问如何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彭杏人彭先生: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约仅半年,就要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到。接到您的信,我的第一反应是你们要慎重,不要轻易毁约。恕我直言,如果你们“炒掉”现在的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业委会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部分钱从哪里出?如果你们动用维修基金的利息,业主们会不会答应?其次,签约半年就毁约,说明当初你们签合同时太草率;你们现在要毁约,说明太随意,合同岂能视同儿戏。第三,你们随意地签订合同、又轻易地解除合同,哪个品牌物业公司敢来接盘?如果新的物业公司管理水平比现在的低,业委会怎么向业主交待?从来信可以看出,你们之所以要“炒”物业公司,主要因其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其对部分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协调不力,并不存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有“桃代李僵”之嫌。换了物业公司,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就解决了吗?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具体来说,我有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分业经营是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开发与管理是“父子兵”的状况将逐渐淡出。当前,“谁开发谁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脉相承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也有一定的弊端。但是,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儿子”,就一定要“炒掉”它。判断评价物业公司的优劣标准,并不在于他的“出身”,更不要把开发企业造成的问题归咎于物业公司,而应看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是否到位,有没有不规范的运作行为等。再说,你们也不是今天才知道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毕竟有近两年的时间,你们对物业公司有过一定的了解。
二、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要以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为重,如果物业公司存在不足之处,业委会要与其沟通,提出意见,允许物业公司把实情解释清楚,允许他们提出整改措施,并给予时间让其整改,不要“一棍子打死”。物业公司要充分考虑业主的意见,积极改正不足,把小区管理好,服务好。
三、如果物业公司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要求,业委会应当先向当
地的房管办和区房地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汇报、投诉。各区房地局物业管理科有一个“巡检制”,对物业公司按月按季地进行考查。因此,他们对物业公司的运作有一定的发言权,业委会应当听取他们的指导性意见,并按照他们要求的程序进行规范的操作。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是件大事,业委会应当从稳定大局出发,服从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不仅要征得50%以上业主的同意,还要依法办事。同时,在征询业主意见时要采用让业主表达真实意愿的方式,切忌面对面地让人签名或者其他的不适当方式,以免给部分业主留下“话柄”,这也是业委会成员保护自己的一条“计策”。
五、虽已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但其尚在运作期间,业委会要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业委会成员尤其要带头缴纳。
六、解除合同要按合同的约定运作,如提前告知期限等,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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