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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务 公 开>>房 产 万 事 通 
  退 房 是 否 须 付 房 屋 使 用 费
     目前,在房地产诉讼中存在大量可能被判退房的情形。若购房人退房且实际使用了房屋,将会涉及到是否须向开发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问题。一般而言,引起退房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不能办出产证而被解除。对于因不同原因引起的退房,在房屋使用费支付问题上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开发商购房人应当各自返还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即一方退价款,一方退房。由于买卖合同自开始即无效,购房人先前的入住行为失去了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开发商有权要求购买人返还不当利益,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同时同地同类房屋地市场租赁价格或通过评估确定。另外,如果开发商对买卖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人的实际损失,但赔偿费和房屋使用费不能相互混淆。
若房屋预售合同因开发商不能办出产证而解除,开发商不能向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这是因为首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作为买受人其义务是按约支付房价款,同时接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现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实物形态的房屋,如无正当理由,买受人不得拒绝受领。因此买受人占有所使用系争房屋在合同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不必另行支付使用费其次,有效合同在其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即开发商返还所收房款,买受人返还占有的房屋,而房屋已被占领方使用了,不能恢复原状,故在此点上,不具有溯及力,买受人可不支付房屋使用费。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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