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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十三条》摘登

第十五条问: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行使抗辩权
答: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用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管理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缴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但物业管理企业拒收部分物业管理费的除外。

第十条问: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与业主行使权利发生冲突,并产生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对物业的管理职能,或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中,应避免对业主行使权利构成妨碍。当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与保障业主权利不受侵犯之间发生冲突时,如果该行为的实施,是为全体或多数业主的利益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在物业管理企业尽了努力仍无法避免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少数受影响的业主具有给予配提供方便的义务。如果少数业主因履行上述配合和方便义务而遭受损害的,受有利益的其他业主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条问:业主因相邻方侵权而遭受损害,能否起诉物业管理企业
答:业主因相邻方实施侵权行为并受到损害的,应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受害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能为由,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业主实施的行为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有害其他业主共有利益的,其他业主可以共有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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