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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杨浦区的黄某将住房租给居民许某居住,一年后,黄某要将住房出售,并与另一居民张某达成协议,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许某得知后,认为法律上规定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执意要以每平方米3000元优先买下,房主黄某予以拒绝。许就一直住在屋内,拒绝搬迁,以至租赁双方闹出意见,发生纠纷。
这是一宗房屋买卖优先确定纠纷。所谓优先权,就是房屋产权共有人、房屋的承租人在产权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产权人如果不将房屋卖给共有人,承租人除买卖的产权关系已经转移,且内容形式均无违法之处,一般可予承认。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立即停止办理,将房屋卖给优先权人。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同等条件”,否则优先权无从谈起,上述情况,承租人一定要以每平方米低200元购买承租房,即不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产权人可以拒绝出售。而且房屋产权共有人和承租人所拥有的优先购买权也不是永远不变的。在产权人通知共有人要出售房屋的3个月内,如他们不表示购买,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果租期已满,与房主解除了租赁关系,也同样丧失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