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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范围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71173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农场局房地
产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理顺工作关系,根据市府199611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分工范围作局部调整,现规定如下:

  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

  1.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安居房、平价房的初始登记;

  4.郊县含金山区50亩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5.市属农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6.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范围内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购买内销房的除外;
  
  7.侨汇房高标准内销房的交易、变更登记;

  8.全市涉外的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

  9.全市花园住宅的交易、变更登记;

  10.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11.全市涉外地块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12.市局直接交办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涉外指外销批租地块、房地产权利人为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侨胞下同。

  二、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受理新区范围内的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

  1.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新区范围内新建内销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3.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登记;

  4.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5.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三、区不含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受理各区范围内的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

  1.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新建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3.非涉外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

  4.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5.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四、县含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受理各县范围内的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

  1.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本县范围内50亩以下的非涉外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3.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变更登记;

  4.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5.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新的分工范围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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