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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千万别找“不存在”的中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

    被告赵某是某研究所的职工,因为想要改善居住条件而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但是自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就想买一套便宜的房屋。此时,原告张某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经理,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赵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赵某办理买房一事。经过协商,赵某和张某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负责给赵某找到合适的房屋并保证给赵某办理产权,事成之后赵某给付中介费1万元。张某很快在郊区给赵某找到了合适的房屋,价格便宜,而且是新房,赵某很满意,当提出要办理产权时,张某拿出一个“产权证”,赵某一看,不是国家承认的正式产权,而是某房地产公司自制的所谓“产权证”,于是当场表示不能购买。张某此时不依不饶,要求赵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中介费,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赵某觉得自己被欺骗,非常气愤,表示奉陪到底。几天以后,赵某接到法院传票,但是发现原告是张某自己而不是他所在的公司,原来张某的公司没有进行登记注册,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只能以自己个人的身份起诉。

    处理结果:

    庭审中,赵某出示了自己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以及自己和张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法院查清事实后,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无效,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当事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第一个原因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张某的中介公司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不存在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当消费者希望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房屋的事情时,一定找合法的中介机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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