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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12月20日购买了2套由罗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罗南二村商品房,售楼人员在预售合同上写明“1998年3月办理房产证,1998年6月办理蓝印户口”等承诺,该合同于1997年12月22日在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登记鉴证。
如今房产商一拖再拖,都五年过去了,房产证至今还没有消息,更不要说办蓝印户口问题了。类似我这样情况的人,在罗南二村还有许多。请问,此事该怎样解决?
丁力宏
答复: 丁力宏: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政府42号令(于2000年9月20日修订重新发布)《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8月15日就如何认定房屋交付问题明确规定:交房日应当取得《房地产权证》。
房产发展商未能按照预售合同规定的时间办出产证,应该说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办出产证是不能交房的,即使业主住进去也不能视为交房。
至于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二种办法:
1、要求发展商退房,并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违约金(比例按合同约定)。
2、要求支付延期交房的利息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双方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比例)。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善法
2002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