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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卖房 合同无效夫妻一方 反悔未得支持

付掉12.9万元的购房款,却无法拿到应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李某,将中介公司及原住房承租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的行为违法,所签合同无效,不承担连带责任;承租人的妻子不承认转让协议,未得支持,双方继续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2000年12月28日,二手房中介公司西普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西路某号二楼公房(租赁人为黄某)出售给李某,收取了1万元定金。在2001年2月5日,手续尚在办理之中,他们却突然接到通知,该地块户口冻结。西普公司表示,无法履行原合同。两天后,李某与房屋承租人黄某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黄某于同月20日搬出约定房屋,交付住房相关凭证;李某在当月底付清房款12.9万元;该房解冻时,双方立即办过户手续。西普公司作为见证人盖了章,还将当初收取的1万元转交给黄某。

同年2月20日,黄某夫妇一家搬离转让的房屋,把住房钥匙和公房租赁凭证交给李某。同日,李某付给黄某4万元,6天后又付了7.9万元。至此,协议的前两条双方履行完毕。2002年1月,该地块户口解冻,李某要求黄某办过户手续,却遭到了拒绝。

今年2月1日,李某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西普公司和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第三条,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又追加黄某之妻为被告。

庭审中,黄某承认转让房款如数收到,但协议书系其个人所为,现在妻子反对卖房,不同意办理买卖过户。黄某之妻也称,当初售房她不知道,搬家时才了解情况,一直与丈夫争执,要求撤销卖房行为。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与李某所订合同未履行,1万元也已转给黄某本人,在以后买卖协议中,仅以证人身份盖章,未收中介费,故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中介公司,西普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纪,它将非己租赁的房屋,以出卖方身份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在后来房屋买卖过程中,它没有收取中介费,只是证明人,故不负连带责任。李某与黄某间的公房租赁权有偿转让协议,属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双方协议第三条约定,“如遇该房解冻,立即办理过户手续,”这属于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作为买卖双方应注意到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作为黄某的妻子辩称不知出售房屋,但还是自动搬离,事后又未主张过权利,更没有反证证明自己的说辞,应推定她知道并默认了房屋买卖的全过程。鉴于系争房屋户口已经解冻,妨碍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已消除,遂作出了判决。

激活二手房买卖,搞活存量房市场,国家对此持鼓励政策。但是,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依法办事,不但中介公司要守法,买卖双方也要依法、诚信,所订立的合同,岂能说不认可就推翻;二手房房价随着供求变化,房价或高或低,但买卖双方的诚信度决不能随着房价忽高忽低。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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